第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