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