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

(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

(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

(五)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