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三)安装热水循环泵装置;(四)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五)改变热用途或者擅自扩大用热面积;(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七)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