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或者不按时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丢失或者篡改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数据的;

(三)侵占、挪用、违规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