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监察,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形成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