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未加入工会者,除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均得按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外,其他各项,如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53年1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