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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第十四条

有效

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3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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