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有效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