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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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