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