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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有效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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