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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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