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