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