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