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金融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