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