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行为:(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