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