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七条有效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