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