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四十条有效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