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六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