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四条有效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