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