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