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