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