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