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铁路、公路、机场的经营单位或者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草原的防火工作,并配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和机场周边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