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