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