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未标注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