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条

未标注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