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附则
市规划
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
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垦河道;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门窗、装饰构件等;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六)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八)燃放烟花爆竹;
(九)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十)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十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随意吊挂、晾晒、堆放物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十二二十四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