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库区周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