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库水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动物性饲料或者畜禽粪便等进行水产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水库水体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