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