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