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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有效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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