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1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