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1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