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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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