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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效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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