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1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