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