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