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