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