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