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金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