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